(十一)工程项目
主要风险 |
1.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2.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涉案。 3.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 4.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 5.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
内部控制要求与措施 |
1. 工程立项 (1)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归口管理工程项目,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应当组织规划、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部门的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3)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4)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许可。 2.工程招标 (1)企业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2)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3)企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5)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工程造价 (1)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明确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 (2)企业应当向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提供详细的设计要求和基础资料,进行有效的技术、经济交流。 (3)企业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4)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 4.工程建设 (1)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控,实行严格的概预算管理,切实做到及时备料,科学施工,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确保过程项目达到设计要求。 (2)按照合同约定,企业自行采购工程物资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等相关指引的规定,组织工程物资采购、验收和付款;由承包单位采购工程物资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确保过程物资采购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 (3)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过程监理制度,委托经过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4)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承包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无故拖欠。 (5)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5.工程验收 (1)企业收到承包单位的过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企业应当组织审核竣工决算,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3)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4)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5)企业应当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价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等,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
(十二)担保业务
主要风险 |
1.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2.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3.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
内部控制要求与措施 |
1. 调查评估与审批 (1)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 (2)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①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②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③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④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⑤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 (3)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的控制措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4)企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 (5)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2.执行与监控 (1)企业应当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 (2)企业担保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3)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4)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5)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 (6)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