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将彩票机构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缴税费”科目。
3.“应缴财政专户款”、“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缴财政专户款”、“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待收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并对“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彩票公益金的余额转入“应缴国库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4.“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彩票机构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彩票机构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6.“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范围比原账中“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小,不包括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转账时,应当对“应付账款”科目进行分析,将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7.“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范围比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小,不包括彩票机构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其中属于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其中属于应付的代销费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代销费”和“应缴税费”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8.“应付返奖奖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返奖奖金”科目,其核算内容比原账中“应付返奖奖金”科目的核算内容更加细化,设置了当期返奖奖金、奖池、调节基金和一般调节基金等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应付返奖奖金”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相应转入新账中“应付返奖奖金”科目的“当期返奖奖金”、“奖池”、“调节基金”和“一般调节基金”明细科目。
9.“彩票销售结算”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彩票销售结算”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彩票销售结算”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因原账中“彩票销售结算”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 长期投资”科目,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科目金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核拨资金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核拨资金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核拨资金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转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4.“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事业结余”科目,但设置了“待分配事业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业结余”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新制度未设置“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科目,核算彩票机构本年度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因原账中“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非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余分配”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原账中购进库存彩票时未计入支出,因此,“事业结余”科目一般有余额;同时,彩票机构购建固定资产时未计入支出,计提累计折旧时计入支出,因此,“事业结余”科目的余额一般与财政部门批复的结余数不一致。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结余”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库存彩票基金”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核拨资金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核拨资金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核拨资金结余”科目;余额与财政部门批复结余数的差异数,冲减“事业基金”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