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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020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
2.撤销权
(1)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2) 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为除斥期间)
【解释】甲、乙企业于 2016 年 3 月 1 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企业 3 月 20 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若当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合同的请求,5 月 30 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则该合同自 3 月 1 日起无效。若甲企业至 2017 年 3 月 20 日都未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该合同是有效合同。甲申请撤销的时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3.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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