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培训网项目
7x24小时报名咨询电话:400-650-6549 传真:010-62969077 投诉电话:62988295转6010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