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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
【财库[2012]1号 】
      2014-03-05 10:09: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

  第三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

  (一)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规范账户管理;

  (三)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加强会计监督;

  (四)及时组织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反映预算执行;

  (五)规范印章、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六)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岗位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国库管理要求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需要,遵循制衡、高效原则,科学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岗位,岗位设置不得交叉、重复。

  第七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岗位包括账户管理岗位、资金调度岗位、审核岗位、支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监督管理岗位等:

  (一)账户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进行管理;

  (二)资金调度岗位,主要负责分析财政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财政资金流量,科学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三)审核岗位,主要负责依据预算对用款计划、支付申请等进行审核;

  (四)支付岗位,主要负责对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要素进行复核,并开具支付凭证;

  (五)会计核算岗位,主要负责对各类财政资金收支、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和上下级财政间结算等事项进行核算,并负责组织日常对账、编报会计报告;

  (六)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负责对财政部门内部资金收付管理和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实施会计监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足额配备相关人员,明确岗位人员职责分工:

  (一)负责开具支付凭证人员不得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管理支付业务专用印章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管理信息系统人员不得兼管财政总预算会计具体业务工作;

  (四)其他需要相分离的工作,应当由不同人员负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设定总预算会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操作权限,加强密码和密码设备管理,禁止未经授权人员使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选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等有关知识。

  会计核算岗位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也需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不满二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风险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进行定期轮岗。

  第十三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因故离岗时不得违规替岗;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任用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责任编辑: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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