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一般规定 |
防范措施: 1、将该人员轮换出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人员已执行的工作 3、定期对该业务实施独立的质量复核 |
|
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
1、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 【止五停二】 |
期间内不得有的行为: (1)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2)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3)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供咨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
连任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且能够通过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将时限延长1年。 |
||
2、其他合伙人任职时间 |
防范措施: (1)将该合伙人轮换出审计项目组,或终止其与审计客户存在的业务关系 (2)定期对该业务实施独立的质量控制复核 |
|
3、确定轮换时间 |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确定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时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1)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2)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3)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