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处理原则与增值税一致: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主业原则计税。
特别提醒:主业是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除了下面的建筑业劳务),按照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此时营业额中包括货物的销售额,这个销售额是实际收取金额,无需做价税分离——实际上是含税(增值税)价格。比如照相馆照相同时销售相框,相框另外收取100元,则100元并入照相馆总收入计缴营业税,但不能按照100/1.17并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结合增值税有关规定理解记忆。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行为的界定、处理原则与增值税一致: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遵循分别核算原则。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