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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销售收入会税差异大集合,弄清楚对CPA考试很有必要
      2016-02-01 08:58:29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注会会计科目是六科中比较难的科目,也是直接检测注会能否通过的核心科目。会计和税法科目的搭配是最佳搭配,在难易程度、时间和相关性方面都是比较适宜的选择。

  注会会计科目是六科中比较难的科目,也是直接检测注会能否通过的核心科目。会计和税法科目的搭配是最佳搭配,在难易程度、时间和相关性方面都是比较事宜的选择。收入章节就存在的会计和税法知识交叉点,这个知识点对于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的考生都很有用。尤其是作为综合考生来说,进行税收筹划以及税务处理可以直接使用。

  一、交款提货销售商品

  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无差异,若先开具发票的,则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所得税】无差异。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

  预收款销售商品,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注:对于生产制造并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的,参见第二节中“建造合同”的讲解。

  【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所得税】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如购货方很可能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发生退货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所得税】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四、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增值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所得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委托代销商品

  1.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所得税】销售货物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1)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2)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注:关于代销,税法中主要强调一般意义上的代销(即收取手续费的代销)行为处理,对于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可以分别参考“一般销售行为”和“收取手续费的代销”的税务来进行处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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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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