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查询 » 专业指导 » 其他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1号 】
      2014-03-07 14:34:23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商业银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2014年2月14日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

  (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浮生

注会综合阶段免费试听

7x24小时报名咨询电话:400-650-6549   传真:010-62969077 投诉电话:62988295转6010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