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评协〔2024〕91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评协办[2024]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检查对象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在财政部门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附件1)。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第一批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京财监督〔2024〕584号)中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主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附件2)。
二、工作要求
请附件1和附件2中的被检查机构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资产评估机构(全称)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附件3)word可编辑版和《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明细表》(附件4)的excel可编辑版及以上文件经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的PDF版本发到我会监管部邮箱。我会将核对自查情况并对部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三、其他资产评估机构也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所业务报备情况开展自查,自查情况报告留机构备查,无需上传邮箱。
监管部联系人:高晶 王林林
联系电话:88221038 88221127
邮箱地址:jgzx@bicpa.org.cn
附件:1.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新增备案机构
2.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主责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3.资产评估机构(全称)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
4.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明细表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开展2024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评协办〔2024〕34号).pdf
附件1.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新增备案机构.xlsx
附件3.资产评估机构(全称)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docx
附件4.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明细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