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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税收优惠”:
【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7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重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54项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8.以下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再保险服务。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4)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政府办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9.政府办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0.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5.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8-54(略)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了解)
(四)金融企业贷款业务
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个人出售住房(前面已讲)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部分征免税项目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际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掌握)
1.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开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提醒您】可以作为纳税筹划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原因:销售方放弃免税权,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放弃免税权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如放弃,需全部放弃,不得部分放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4.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免征增值税的有( )。 (2010年改编)
A.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根据2010年考题。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都免征增值税,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