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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的解除
      2019-07-11 09:22:55         
[摘要]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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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让注会考生在最后几个月能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合同的解除”:

注会经济法考试重点.png

  【知识点】合同的解除(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1.合意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单方解除。

  (2)协商一致解除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解释】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3)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4)根本违约

  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根本违约

  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即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圣诞礼品、中秋月饼、生日蛋糕、结婚礼服等。

  【注意1】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必须属于根本违约,即“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注意2】既然是根本违约,所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时,迟延履行的债务不必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

  1.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2.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约定了异议期限

  双方约定了异议期限,对方应当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虽然有异议,但是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支持。

  (2)没有约定异议期限

  双方没有约定异议期限,推定异议期限为3个月,对方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异议。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后,对方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可以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有( )。

  A.因出卖人过错导致不可替代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

  B.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替代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

  C.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答案】ABCD

  【解析】(1)标的物为不可替代物,因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AB正确;(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3)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D正确。

  >>>>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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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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