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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 物权变动的原因”
      2019-04-26 10:15:32         
[摘要]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物权变动的原因”。

  随着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会备考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啦!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物权变动的原因”:

注会经济法考试重点.png

  【知识点】 物权变动的原因(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例如,因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取得所有权;因抛弃动产(单方法律行为)而丧失所有权(扔垃圾);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地役权等他物权。

  【注意】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未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1.基于公法行为

  《物权法》第28条: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他事实行为

  (1)因合法生产而取得所有权,例如,汽车制造厂基于合法制造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2)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注意】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取得物权。但是,如果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取得了物权,但是在登记之前,不得处分;而想要处分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应当首先办理登记手续,将已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纳入不动产登记,然后再对该物权进行处分,否则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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