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一门考试,除了研读教材和听课以外,做题的关键性也不容忽视,注会考试也同样。北京注协培训网注会30天组队打卡活动正在进行中,助教老师每天每科1个主题,速递考点+习题,所学即所得。同时助教老师还会在群里随机提问,让考生作答。
以下是注会税法打卡知识点和习题:
【知识点】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第二章 增值税法)
一、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十项)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2.销售代销货物; | ||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 4.用于非应税项目。 | |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 | 6.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
7.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8.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2.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对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课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单选题】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A.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
B.将自产货物移送本县分支机构用于销售
C.某企业将外购的空调用于集体福利部门使用
D.某商场将外购的灯具用于内部招待所
【答案】A
【解析】A选项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视同销售货物,属于销售代销货物,应征收增值税;B将自产货物移送本县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属于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不征收增值税;CD将外购物品用于集体福利,不做进项抵扣,不属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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