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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CPA综合小案例——天恒公司
      2017-07-28 14:01:13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综合“小案例”新鲜出炉啦。2017年注册会计师综合“小案例及知识点汇总”专题是由北京注协培训网综合专家团队主编,旨在帮助各位CPA综合考生熟悉经典案例,巩固案例中的必须知识点,补缺补差,提升自己的成绩。本篇为第六篇 小案例——天恒公司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综合“小案例”新鲜出炉啦。2017年注册会计师综合“小案例及知识点汇总”专题是由北京注协培训网综合专家团队主编,旨在帮助各位CPA综合考生熟悉经典案例,巩固案例中的必须知识点,补缺补差,提升自己的成绩。 

  一、案例资料

  审计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以下情况:

  1、2016年5月,天恒公司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天恒公司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天恒公司当月全额进行了抵扣。

  2、天恒公司在2016年5月在二级市场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并于2016年12月转让。购入价是100万元,持有期间取得股息5万元,卖出价是120万元,另支付佣金和手续费2万元。2016年1-11月产生转让金融商品累计亏损额为30万元。

  天恒公司认为持有期间取得股息5万元应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处置该股票时销售额=120-100-2=18万元

  销项税额=18×6%=1.08万元

  3、天恒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以其2014年8月取得的价值600万元的不动产投资入股K公司。2016年5月,该不动产的公允价值为860万元。投资后天恒公司占股20%。天恒公司认为该业务属于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免征增值税。

  4、天恒公司2016年6月委托境外企业进行了一项设计服务,该咨询服务完全发生和消费在境外,天恒公司本年度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该设计服务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

  5、天恒公司本期将房屋对外出租给J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租赁协议,租赁期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2016年12月天恒公司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的租金120万,A公司认为租赁期为2017年,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6、天恒公司2016年7月购入一项机器设备,总金额为117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该机器设备既用于征税项目也用于免税项目和简易征收项目。天恒公司本期将进项税额170万元全部抵扣。

  7、天恒公司于2014年3月购买商业大楼一幢,买入价2000万元。2016年10月将该商业大楼转让给非关联的华晨公司,收到价款5150万元。天恒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天恒公司本期产生因处置该不动产相关的进项税额30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天恒公司本期计算因处置该大楼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5150-2000)÷(1+5%)×5%-300=-150万元,因此天恒公司认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8、2016年11月,经天恒公司董事会决议,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法计提比例由变更前的1年以内5%变更为2%;1-2年的由10%变更为5%;2-3年的由30%变更为20%,3-4年的仍为50%;4-5年的仍为80%;5年以上的仍为100%。天恒公司将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追溯调整,并将本期影响损益金额进行了所得税纳税调增。

  二、测试问题

  1.针对资料第1项至第8项,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判断天恒公司税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对于第8项,还需同时说明其会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三、参考答案

  (1)天恒公司处理不正确。

  根据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5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5月)抵扣。

  (2)天恒公司的处理不正确。

  持有期间取得股息不缴纳增值税,处置时不考虑支付的佣金和收付费。

  处置时销售额=120-100-30=-10万

  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注:2016年1-4月份征收营业税时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天恒公司的的处理不正确,对于不动产出资入股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国税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如天恒公司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应以2014年8月取得价值600万元的不动产按公允价值860万元投资入股,选择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12.38(=(860-600)/(1+5%)×5%)万元,并给对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K限公司2016年5月取得天恒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38万元可以抵扣,2016年5月可以抵扣7.43万元(=12.38×60%),2017年5月抵扣4.95(=12.38-4.95)万元。

  (4)天恒公司的处理不正确。天恒公司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此项境外公司的设计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要具体看发生地,如果符合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天恒公司处理不正确。

  企业出租房屋提前收到一年的租赁费120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016年天恒公司需将收到的房租120万元一次性计算增值税额。

  (6)正确。

  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发生共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7)天恒公司处理不正确。

  天恒公司本期应缴纳增值税=(5150-2000)÷(1+5%)×5%=150万元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会计上该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应进行追溯调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税务上该金额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因此不能税前扣除,天恒公司税务处理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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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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