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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承诺(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承诺期限
(1)要约确定的期限为承诺期限
(2)承诺期限的起算(起始点)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
(1)承诺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2)数据电文,其规则与要约相同
(3)承诺生效(到达)=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在发出后、生效(到达)前,承诺人可以撤回承诺。
(1)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撤回通知要么先到,要么同时到;换句话说,承诺通知没到,撤回通知先到,或者承诺通知与撤回通知同时到。
(2)承诺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到达),合同即成立。
4.承诺的迟到(期内发出;超期到达;其他原因)
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
(1)原则上:迟到的承诺也是承诺,为有效承诺;
(2)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即迟到的承诺不再是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5.承诺的迟延(超期发出;超期到达)
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1)原则上:迟延的承诺不再是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2)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即迟延的承诺也是承诺,为有效承诺。
6.承诺的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①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的内容虽然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但由于是非实质性的变更,对要约内容“无关痛痒”,所以,承诺有效,并且以承诺为准。
②但是,如果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那么,受要约人修改后的内容就不再是承诺了,而是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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