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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要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条件
(1)向相对人发出
相对人≠特定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例如,自动售货机标明货物价格。
(2)内容具体确定
具体确定:具备必要内容,并不要求全部内容,即不要求要约已经具备“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全部内容。
(3)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立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内容具体确定),则视为要约,如悬赏广告。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电子邮件)订立合同: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例如,发到网易163邮箱)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到达)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撤回通知要么先到,要么同时到;换句话说,要约通知没到,撤回通知先到,或者要约通知与撤回通知同时到)
(2)如果要约通知已经到达(生效),则不是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4.要约的撤销
要约也可以撤销。要约生效(到达)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通知,在承诺前到达)
(2)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主体 | 要约人 | 受要约人 |
具体情形 |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 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以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确定了承诺期限 | 已经承诺 |
5.要约的失效(已经生效而失去效力)
主体 | 要约人 | 受要约人 |
具体情形 |
依法撤销要约 |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作为,直接拒绝) |
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不作为,间接拒绝) | ||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作为) |
【注意】实质性变更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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