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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2019-05-06 09:57:50         
[摘要]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随着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会备考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啦!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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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先占(我国无规定)

  先占,是指以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财产的所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

  1.什么是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在某处,不被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2.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并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负有返还权利人的义务。

  3.拾得人的权利

  (1)费用偿还请求权

  物归原主时,可以请求遗失人支付保管费,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2)悬赏广告下的报酬请求权

  当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4.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

  (1)遗失物没有转让

  遗失物如果没有转让,遗失物仍归所有权人所有,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且,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可以无限期地追回该遗失物。

  (2)遗失物被转让

  如果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后,遗失物的真正权利人有选择权:

  ①向拾得人(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可以放弃遗失物的所有权,不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而向拾得人(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向第三人(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的所有权人,也可以自(应当)知道第三人(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第三人(受让人)请求返还遗失物。

  (三)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之中,也有埋藏于房屋墙壁之中。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四)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原物经过添附而形成新物,仍是一个所有权,因而需要确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具体规则是:以归某一人所有为原则,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

  1.附合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物,如果分割会损坏此物或者花费较大。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和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两种情况。

  2.混合

  混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例如,水泥和沙子的混合、咖啡与糖的混合等。

  3.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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