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教材的上市,2019年注会备考工作已经正式开始啦!为让考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抵押权”:
【知识点】 抵押权(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熟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建筑物(房屋)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林木)
(2)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了解】荒地开发利用需要钱,再不通过抵押弄钱,就更荒了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例如,农作物)
【注意1】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
【注意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范围有限,只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注意3】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所有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解释】“除外”指的是可以抵押的财产中的“荒地”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教科文卫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权属有争议)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查扣监)
(三)抵押权的设立
1.订立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抵押权
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而没有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简言之,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订立合同是债权行为,抵押登记是物权行为。
(2)禁止流押条款
①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②如果抵押合同中约定了这样条款,该条款无效,即流押条款无效。
③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2.抵押登记
设立抵押权应当登记,但是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产生的效力有所不同,具体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情形。
(1)登记生效主义
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抵押权不成立。简言之,登记之时即是设立之日。
【注意1】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注意2】以下财产设立抵押时必须进行登记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对抗主义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抵押合同生效之时,即是抵押权设立之日。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1】动产抵押即使登记了,抵押权也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日
【注意2】以下财产设立抵押时需进行登记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③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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