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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聚焦《经济法》:抵押权
      2017-08-28 16:57:46         
[摘要]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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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20】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

  1.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特性

优先受偿性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不可分性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债权转,抵押转
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转,看谁抵,第三人,要同意
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物上代位性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例如,甲的油漆为抵押物,则因油漆附和于乙的木板,所有权人变成了乙,此时乙会给甲一定的补偿金,则该补偿金变为抵押物。

  (二)抵押财产范围

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房地一体原则

地随房走

房随地走

原有的房:

新增的房:×

地随房走

房不随地走

  (四)抵押权的设定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抵押权本身却须登记。

登记效力

内容

登记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登记对抗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

浮动抵押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流押合同之禁止: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不能事先直接约定,该条款无效,抵押合同有效

  3.原则上,抵押物的范围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处理:

抵押物的范围

内容

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新增的不动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孽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添附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六)抵押物转让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七)涤除权

  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涤除权。

  (八)抵押权之保全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

  (九)抵押与租赁

抵押不破租赁

具体规定

抵押财产出租在先,抵押合同订立在后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合同订立在先,抵押财产出租在后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十)动产的浮动抵押与最高额抵押

动产的浮动抵押

抵押权生效时,抵押财产尚未确定

特定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财产仅限于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应确定抵押财产: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生效时,所担保的债权额尚未确定

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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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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