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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6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2016-10-11 11:07:18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③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勤勉义务

①一股二卖中,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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