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知识点】出资制度与股权确认★★★
(一)出资方式
货币 |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
非货币财产出资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未评估,去评估;价不足,不认定 |
YES:交付公司使用 NO:权属变更 ①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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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权属变更 NO:交付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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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瑕疵的出资: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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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视是否能善意取得 |
(二)股权出资
(三)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首次出资 |
对股东追究 |
外部 |
①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当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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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 |
①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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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人追究 |
①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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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 |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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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
出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不得以该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同抽逃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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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另行募集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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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除名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同抽逃出资 |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
时点 |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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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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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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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侵权方 追偿人 |
抽逃股东 |
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 |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 |
公司或其他股东 |
返还抽逃出资本息 |
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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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公司不能清偿+抽逃出资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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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后果 |
股东权利受限 |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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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除名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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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①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总结】出资
要求 |
货币 |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
非货币 |
未评估,去评估;价不足,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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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未权属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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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权属变更未交付:实际交付后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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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视是否能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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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瑕疵的出资:未补正,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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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 |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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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 |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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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首次出资 |
①公司、其他股东:返还本息 ②发起人:连带责任 ③有限公司恶意受让者:连带责任 ④债权人:公司不能清偿+未出资本息 |
增资 |
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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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另行募集: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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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除名:未履行+催缴+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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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受限: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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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五)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对内 |
该记名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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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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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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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 |
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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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其他股东 |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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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善意第三人 |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投资人损失,实际投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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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 |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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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 |
1.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