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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67:合伙企业的清算
      2016-10-09 09:38:51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合伙企业的清算。【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清算★★

事项

内容

清算人

自行清算:①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强行清算: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权申报

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算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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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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