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合伙企业的清算★★
事项 |
内容 |
清算人 |
自行清算:①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强行清算: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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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 |
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
清算顺序 |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
注销登记 |
清算结束,清算人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