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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66: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
      2016-10-09 09:36:59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

主体

入伙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当然

退伙

死亡

退伙

退伙

全部强制执行

退伙

退伙

吊销资格证书

退伙

退伙

丧失偿债能力

退伙

不退伙

行为能力

并不必然

不退伙

财产继承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不一定能取得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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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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