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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51:借款合同★★★
      2016-09-18 17:30:17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借款合同★★★。【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

1.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支付利息期限不明

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的利息支付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三)民间借贷合同【2016年新增】

201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原则上有效

无效情形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②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

【注意】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上述理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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