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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知识点40:债权转让
      2016-08-25 10:50:06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债权转让。【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债权转让★★★

事项

内容

概念

合同主体的变更

条件

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其不发生效力。

禁止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效力

对债权人

①全部转让:受让人取得债权。

②部分转让: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对受让人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对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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