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控制测试的时间
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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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两层) |
1、何时实施控制测试 2、测试所针对的控制适用的时点或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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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取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并拟利用,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 |
1、获取这些控制在剩余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审计证据 |
没发生变化 |
可能决定信赖期中获取的审计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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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化 |
需要了解并测试控制的变化对期中审计证据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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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针对剩余期间还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 |
考虑因素 |
1、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重要程度 2、在期中测试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期中测试后发生的重大变动 3、在期中对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程度 4、剩余期间的长度 5、在信赖控制的基础上拟缩小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6、控制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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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
控制在本期发生变化 |
应当考虑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与本期审计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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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已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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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在本期没发生变化 |
未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在本期审计中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每3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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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以及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或情况 |
1、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有效性,包括控制环境、对控制的监督以及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 2、控制特征(是人工还是自动化控制)产生的风险 3、信息技术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4、影响内部控制的重大人事变动 5、由于环境发生变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应变化导致的风险 6、重大错报的风险和对控制的信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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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依赖以前审计所获取证据的情形 |
鉴于特别风险的特殊性,对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不论该控制在本期是否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都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证据。 如果确定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包风险是特别风险,并拟信赖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不应以来以前审计获取的证据,而应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