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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知识点36: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2016-08-18 10:11:07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方式

  1.《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4.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情形

法律后果

主合同有效而

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

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

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

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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