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城市维护建设税★★
要素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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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1.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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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1.城建税的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
2.城建税的特殊规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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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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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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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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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环节 |
1.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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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 |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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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
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