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依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营业额包括免税项目的营业额。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法定减免
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其他减免税规定(4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