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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14: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2016-07-18 13:15:28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类型

事由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原因)

1.不可抗力

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内

暂停

2.其他障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中断

(主观原因)

1.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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