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二)资格条件
销售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但符合资格条件的,也可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4月1日以后规定的资格条件是: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有选择权的纳税人
(1)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其它单位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上述有选择权的纳税人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办理资格认定。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管理的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格登记。
1.办理机构
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选择登记需要提交书面说明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提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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