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39: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与扣缴义务人
      2016-08-24 10:16:50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与扣缴义务人。【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与扣缴义务人★★

要素

具体规定

纳税义务人

1.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自2011年11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也征收资源税;

税目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除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含石煤钒)等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税率

1.从价定率:原油、天然气,6%~10%。煤炭,2%~10%。

2.从量定额: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根据矿产品差别及地区差别 固定税额为0.4-60元/吨区间。

3.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的相关政策。2016新增

 

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注意如下两个原则: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编辑推荐:2016年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试题附答案汇总

       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科核心知识点汇总


责任编辑:柴雨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