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金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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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 |
债权人 |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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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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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债务人 |
债权人 |
账 务 处 理 原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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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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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
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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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 |
债权人收到非现金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运杂费等,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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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
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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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 |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
2. 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
债务人应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清理费用的差额作为转让固定资产的损益处理。 同时,将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
债权人收到的固定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
3. 以金融资产抵偿债务 |
债务人应按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处理;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 |
债权人收到的相关金融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