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免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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