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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40:强制要约制度
      2015-08-03 08:13:26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强制要约制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豁免

内容

一般情况下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提示1】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①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②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直接办理

①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③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④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⑤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⑥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⑦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回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提示3】按照第(2)项、第(3)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提示4】第(2)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提点】该知识点属于重要知识点,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多关注“股份比例、时间”,以练代学,学习效果会事半功倍。

  编辑推荐: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聚焦”


责任编辑:Ai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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