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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36: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2015-07-28 08:51:32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

③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④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关于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③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④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应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12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但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⑤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⑥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⑦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⑧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⑨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⑩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提示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l00元。

【提示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提点】该知识点属于重要知识点,考生必须掌握,在复习的时候多花一些时间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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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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