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适应无线电技术新的应用特点和发展趋势,规范可嵌入到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如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设备等)及其外围、辅助设备中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型号核准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一)对于“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具体定义见附件1),需单独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若符合相关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则发放型号核准证书,型号核准代码需标注在该模块的醒目位置。模块生产商须在模块的技术手册中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详细配置,并对模块最终使用时技术特性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负责。
(二)对于嵌入了“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应在设备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明如下信息:
本设备包含型号核准代码(分别)为: CMIIT ID:XXXXYYZZZZ,…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二、关于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一)对于“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具体定义见附件1),可以单独进行型号核准。若符合相关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则发放型号核准证书,其型号核准代码后加“(M)”标识。模块生产商须在模块的技术手册中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详细配置,并明确声明“模块通过型号核准并不代表嵌入或使用该模块的最终设备符合相关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最终设备厂商须对产品的技术特性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负责”。
(二)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如计算机、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等),须进行型号核准。若该类模块已通过型号核准,最终设备型号核准时仅需对与辐射特性相关的参数(具体依照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或标准执行)进行测试。设备取得型号核准证书(证书明确标识其嵌入的所有“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核准代码)后,型号核准代码需标注在该设备的醒目位置。
(三)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设备,在增加或更换(不包括减少)“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时,需重新进行型号核准报备。设备在通过必要的型号核准检测后(具体依照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或标准执行),提交相关材料(清单见附件2)进行型号核准报备申请,在报备申请获得批准后,设备证书中的所有嵌入模块的核准代码信息将被更新,设备的型号核准证仍使用原核准代码。
(四)对于使用相同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同系列产品(如计算机类产品、打印机类产品),可以将不同型号产品合并申请型号核准证书,申请批准后,将发放一张证书。
(五)对于同时嵌入“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和“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该设备需要进行型号核准。对于其中已取得型号核准证的“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免予测试。
特此通知。
附件:1.无线电发射模块相关定义
2.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无线电发射模块相关定义
一、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定义
指具备无线发射功能,但是不能独立工作,须嵌入到其他设备中才能正常发射所需无线电信号的模块。
二、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定义
满足如下条件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称为“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1. 该模块应具有数据缓冲/调制单元。
2. 该模块射频单元应有完整的屏蔽。
3. 该模块应使用一体化天线。
4. 该模块应有明确的供电要求。
5. 该模块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定义
不满足上述第二条第1项至第4项中任意一项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称为“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附件2: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申报材料要求
一、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设备进行型号核准申请时,除正常型号核准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所嵌入或使用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
(二)关于如何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详细电路原理图。
二、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设备,增加或更换(不包括减少)新的模块而进行型号核准报备申请时,除正常型号核准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型号核准证书原件(申请时提交复印件,取新证书时收回原证书);
(二)原“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
(三)新“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
(四)关于如何嵌入或使用新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详细电路原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