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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技术问题咨询-发行权益证券费用的处理
      2018-09-30 08:54:33         
[摘要]问题:股本溢价为0时与发行权益证券相关的券商费用和会所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股本溢价为0时与发行权益证券相关的券商费用和会所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201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其中的第三问规定:“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37号第二十三条: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就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应按顺序冲。先冲减盈余公积,如果盈余公积全部冲减完后仍然不足冲减的,则不足冲减部分继续冲减未分配利润。

  理论依据可以参考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应用指南: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另外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也有类似规定。

  注意:凡是明确为“依次冲减”的,都不是按比例同时按比例冲减。否则不可能称为“依次冲减”。

  如果依然不足冲减的仍冲减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作为冲减顺序排在最后的项目,是可以冲减为负数的。

  理论分析上像此类依次冲减留存收益各项目的交易,均属于权益性交易需直接冲减股东权益的情况,所以是按顺序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这些交易不会进入任何年度的利润表,也不存在追溯调整前期的问题。

  而按比例(10%、90%)同时冲减(或调整)法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形,属于对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与上面所讲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转让及注销库存股”、“股票发行手续费及佣金”等权益性交易事项是不同的。

(原创: 张松老师 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张老师看财税)


责任编辑: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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