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会计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在实务中,存在提前开具发票的问题,比如客户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在货物还没有发出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开具发票,税务申报期和收到货物不在一个月内,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做“发出商品”处理,对不对?同时在申报纳税时,系统会自动按照当月已经开具的发票金额计算销项税额,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答:按照规定,销售方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如果开具发票了,就要相应的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是货物还未发出,所以这里为了账实相符,可以考虑为销售方代替购买方暂时保存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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