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明确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例如,企业08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就可按150万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所以,该政策的出台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高新技术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对研发费用的高投入,因此,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在运用该政策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在加计扣除项目里,我们常见政策类问题弄清楚以后,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进行介绍。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该项费用金额限制的规定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结论: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二、两个项目共同研发的费用分配规定
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