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6注会《税法》高频考点6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2016-10-09 10:33:04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损失类别

具体界定

扣除口径

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

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坏账损失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

贷款损失

符合列举的12种情形之一的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股权投资损失

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

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

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

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除了上述界定,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处理原则:

  1.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编辑推荐:2016年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试题附答案汇总

       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科核心知识点汇总


责任编辑:柴雨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