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区分原则 |
具体情形 |
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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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金融负债】 |
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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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
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金融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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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 |
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 |
如果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联结的是诸如普通股的股利,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及“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均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被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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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通过交付同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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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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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
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分类为权益工具; 否则分类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
[名词链接]
“股利制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视具体合同条款而定,下同)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利推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需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