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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会计》科目预习知识点: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2014-11-05 09:30:52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北京注协培训网为考生们精心准备了关于专业阶段各科目的预习计划表,并根据计划表安排整理出关于《会计》科目考试的知识点,供考生在预习阶段复习使用。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圆满结束,各位考生在等待成绩的时候,也悄然迎来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考季。北京注协培训网为考生们精心准备了关于专业阶段各科目的预习计划表,并根据计划表安排整理出关于《会计》科目考试的知识点,供考生在预习阶段复习使用。本文是关于《会计》考试科目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的知识:

  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阶段计划表——会计篇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指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要点: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要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下列项目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

  【提示】 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部分房产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提示】 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如某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


责任编辑:舒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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