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首次提出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概念。新收入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一、合同权利的会计核算
对于一项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如果企业已将商品转让给客户(即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在客户尚未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该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列报为一项资产。
如果企业拥有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将该项资产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如果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单独列示。
二、合同义务的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尚未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但客户已支付了对价或者企业已经拥有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对价金额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付款或付款到期时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列报为一项合同负债。
三、应用举例
案例1:201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同时约定,乙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预先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0%,即500万元。在乙公司预付货款以前,该项合同可以撤销。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合同价款,而是在2018年6月30日予以支付。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转让了相应的商品。
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对于未来出售一项非金融项目的确定承诺,且该合同并非可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该项合同属于一项“待执行合同”。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②根据合同约定,在乙公司预付500万元货款以前,该项合同可以撤销,因此,甲公司不具有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在2018年5月31日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③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预付货款500万元,同时应确认合同负债500万元,以反映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
④2018年9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冲销合同负债,同时确认收入500万元。
案例2:基本情况同案例1,唯一不同的是该合同不可撤销。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同样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②根据合同约定,2018年5月31日,甲公司拥有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该项权利对应一项向乙公司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因此,甲公司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应收款项和合同负债,金额为500万元。
③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预付货款500万元,同时冲销应收款项500万元。
④2018年9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甲公司应当冲销合同负债,同时确认收入500万元。
案例3:201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A和商品B。商品A的交付时点为2018年6月30日,商品B的交付时点为2018年8月31日。合同约定,商品A交付时乙公司暂不付款,而待商品B交付完成时才一次性全额支付货款1000万元。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商品A,2018年8月31日交付了商品B。乙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全额支付了货款。假定商品A、商品B的市场公允价格均为500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①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②2018年6月30日,甲公司履行了向乙公司转让商品A的履约义务,根据合同拥有一项因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500万元的合同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当确认收入500万元,同时应确认合同资产500万元。
③2018年8月31日,甲公司履行了向乙公司转让商品B的履约义务,根据合同拥有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对价500万元的合同权利,同时因转让商品A而具有的有条件的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也转变为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对价的合同权利。甲公司应当确认收入500万元,并且应当冲销合同资产500万元,同时确认应收款项1000万元。
④2018年9月10日,甲公司收到货款1000万元,同时冲销应收款项1000万元。
四、总结
应收款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核算范围,与合同资产的区别在于获得对价的无条件,一般来说,仅当对价支付前所需的时间流逝到期时,获得对价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
合同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范畴,但合同资产减值的计量和列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实务中应对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使用予以正确区分,从而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
同样道理,合同负债所反映的合同义务不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因而也不属于金融负债的范畴,在实务中同样应当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