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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注会每日一练《经济法》: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3)
      2024-01-03 1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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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注会《经济法》每日一练

  【难度】☆☆☆☆

  【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和丙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即向丁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该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任何合伙人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丁公司不知道该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该合同无效

  B.如果丁公司不知道该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该合同有效

  C.如果丁公司知道该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该合伙企业应承担因不执行合同给丁公司造成的损失

  D.如果丁公司知道该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应承担因不执行合同给丁公司造成的损失

  【答案】 BD

  【解析】 (1)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内部限制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该第三人发生抗辩力。(2)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合伙企业不能因为有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就不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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