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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或明确纳入审计机关范围
      2014-06-10 11:10:09     来源:新京报网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和风险管控情况,或被纳入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6月9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于2014年7月9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审计监督职责。“审计机关职责”一章,新增:“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013年年底,审计署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止到去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206988.65亿元。这是我国首次摸清政府债务底数。

    审计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截至2012年底,有3个省级、99个市级、195个县级、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

    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今年4月,预算法三审拟对地方发债适度“开闸”。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不光要对地方举债“开闸”,更应该修好“防火墙”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根据征求意见稿,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住房公积金、公共维修基金以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等公共资金,也被明确纳入审计范围。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对宏观调控措施的审计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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