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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保证(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第三人”被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的债权人。
【注意】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一)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所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而不是保证人与债务人。
2.保证合同的特征
(1)单务合同
在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2)无偿合同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对价。
【注意】实践中,债务人为了让保证人能够为其提供保证,往往会支付保证人一定金钱,但该金钱不影响保证合同无偿性的特征,因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
(3)诺成合同
保证人和债权人只要协商一致,保证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另行交付标的物。
(4)从合同
基于主从关系,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5)要式合同
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保证合同的形式
(1)独立合同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主合同之外,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2)保证条款
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合同中列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债务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3)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出具的担保书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注意】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多选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 )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解析】选项D是抵押而不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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