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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 撤销权
      2019-07-01 13:20:53         
[摘要]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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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让注会考生在最后几个月能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撤销权”:

注会经济法考试重点.png

  【知识点】 撤销权(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有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偿行为(客观行为)

  ①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

  ②放弃债权担保

  ③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④无偿转让财产

  (2)有偿行为(客观行为+受让人主观恶意)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恶意)。

  (三)撤销权诉讼

  1.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1)主观标准1年内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客观标准5年内

  撤销权应当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

  【注意】此处的5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诉讼主体

  债权人:原告

  债务人:被告

  受让(益)人:第三人

  【多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采取的下列措施符合规定的有( )。

  A.请求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为20万元

  B.通知丙公司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向甲公司主张因行使权利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

  D.乙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公司放弃债权5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AC

  【解析】(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并且以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中的较低者)为限,因此选项A正确;(2)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因此选项B错误;(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选项C正确;(4)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此选项D错误。

  >>>>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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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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