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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 抗辩权
      2019-06-27 10:59:13         
[摘要]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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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让注会考生在最后几个月能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抗辩权”:

注会经济法考试重点.png

  【知识点】 抗辩权(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在对方履行之前,己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己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或者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1)权利主体:先履行一方

  (2)适用前提(不安的原因)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权利行使

  ①中止履行(暂时停止)

  ②及时通知后履行方中止履行的事实

  ③后履行方如果提供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④中止履行后,如果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担保→恢复

  【注意】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首先应及时通知后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当后履行方依旧没有履行能力并且也不提供担保时,才能解除合同。

  >>>>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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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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